相见时难别亦难的美国身份
在《移民法侨民v.s.税法侨民》
一文中我们介绍了移民法侨民和税法侨民的区别,简言之,移民法上的美国居民一定是税法上的美国居民,但税法上的美国居民不一定是移民法上的美国居民。美国在诸多方面的优势让很多人对象征美国身份的绿卡(永久居民)趋之若鹜,然而,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在享受美国身份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美国的重税又令不少人为了“保财”纷纷放弃绿卡身份。不过,“山姆大叔”可不是省油的灯:“想走?可以,缴完税就请便!”
放弃绿卡须向美国移民局或领事馆递交一份申请,即一份写明放弃居民身份意图的表格或信件(须以挂号信邮寄,要求收信回执),并附上绿卡。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有指引,纳税人须保存该信件、邮寄证明及收件证明的副本,并提醒纳税人,移民法的永久居民身份随着放弃居民身份而终止,须审慎选择税法上的居民身份,若在税法上选择“非常住居民身份(Non-resident-alien
Tax Status)”,很可能也就意味着同时放弃移民法上的永久居民身份。税法上的长居美国居民(Long-term U.S.
Residents),即过去15年中,有8年是绿卡身份,若放弃绿卡,则与美国公民放弃国籍一样,须缴纳“弃籍税(Expatriate
Tax)”。当然,并非所有放弃美国身份的人都是符合须交纳弃籍税条件的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在不同时间段放弃美国身份,须缴纳“弃籍税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关于“弃籍税”,有三个关键的时间段:2004年6月3日(含当日)之前、2004年6月4日至2008年6月16日、2008年6月17日(含当日)之后:
A. 2004年6月3日(含当日)之前放弃美国身份,须在放弃美国身份的一年内递交一份裁定申请(Ruling
Request),并收到“放弃美国身份的主要目的并非逃税”之判决,否则将会被视为逃税。须缴纳弃籍税者是前五年年均应税义务(Tax
Liability)为10万美金或净资产超过50万美金的个人,这两个数额因通膨在2004年调整为12.4万美金和62.2万美金。
B.
在2004年6月4日至2008年6月16日期间放弃美国身份,前五年年均净税为13.9万美金或净资产超过200万美金,或无法通过美国国税局的8854表格证明自己在放弃美国身份的前五年履行其所有联邦税义务的纳税人,亦要缴纳弃籍税。若应缴弃籍税,一般来说,作为税法上居民的纳税人,其美国来源的收入依居民身份课税。放弃美国身份之后的十年,须以非美国居民身份缴纳税款。
C.
2008年6月17日(含当日)之后放弃美国身份,前五年年均税额为14.5万美金,或净资产超过200万美金,或无法通过8854表证明在放弃美国身份的前五年履行其所有联邦税义务者,均须缴纳弃籍税。不过,课税的焦点由对“居住(美国)之后产生的收入”课税变为课“退出税(Exit
Tax)”。该税包括全球范围的净增值资产(Net Appreciated Assets)、退休计划(Retirement
Plans)、个人退休账户(IRA)、大学储蓄计划(College Savings Plans)、医療储蓄账户(Health Savings
Accounts)、以及放弃美国身份前按市值出售的房地产,纯利(Net
Gains)超过60万美金(2009年为62.6万美金,2010年为62.7万美金)须列入收入课税。
在大众的眼里,申请获取美国身份和“蜀道”一样难行,然而,所谓“相见时难别亦难”,贺秀娟律师希望通过此文提醒广大客户和读者,放弃美国身份同样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须三思而后行,建议您除了请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办理相关移民手续之外,还要向资深的税务律师和会计师请益,理顺这“剪不断,理还乱”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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