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官在签证申请作出裁定的主要责任是执行美国移民法的要求。因此,领事官不需要验证H-1B LCA 或工作的地点。然而,如果领事官意识到H-1B
雇员的工作地点变化,领事官应验证僱主已采取如下所述的步骤,或有机会这样做。例如,如果受益人说明其工作地点和批准的
H-1B 申请上所列地点不同,领事官需要确定实际的工作地点。如果领事官确定工作地点已更改,将就雇员的工作地点变更的日期决定如下:
如果在2015 年 4 月 9 日以前到一个新的工作地点,僱主可以选择在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提出新的申请。然而,美国移民局将不会因僱主未能提交修订的或新的申请书而撤销已批准的H-1B
申请。如果员工在2015
年
4 月
9 日之后,8
月
19 日之前到一个新的工作地点,僱主必须在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提出修订的或新的申请书。领事官员不应要求僱主在2016
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新的或修订的
H-1B 申请。在2016
年
1 月
15 日前,领事官员应基于原始、已经批准的H-1B
申请裁定案件。在
2016 年
1 月
15 日之后,
领事官员应依倨移民和国籍法案
(INA) 221(g)拒绝签证申请,直到僱主提供移民局收据副本 (I-797)或领事官已证实僱主已提交修订的或新的H-1B申请。即使移民局尚未批准经修订的或新的H-1B
申请,领事官应对签证申请做最后决定。PIMS
记录应使用原始的、已核的申请书号码,签证应注明:
"新工作地点-[日期] 申请书[新收据号码]"。
2015年 8 月 19 日后,僱主必须在雇员开始在核准的H-1B申请不覆盖的新地点工作前提交修订或新的申请。领事官应根据移民和国籍法案INA
221(g) 拒绝签证申请,直到僱主提供移民局收据副本
(I-797)。即使移民局尚未批准经修订的或新的H-1B
申请,领事官应对签证申请做最后决定。PIMS
记录应使用原始的、 已核准的申请书号码,签证应注明: "新工作地点-[日期] 申请书[新收据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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